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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公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30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195号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2001-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公布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福建、贵州、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省辖市按照要求认真制定公布办法,及时公布了征缴情况并报送我部备案,收取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省份还没有开展公布工作,明显暴露出对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意识,促进征缴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公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按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征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措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和关心,多次提出明明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负责同志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布工作的重要意义,狠抓基础管理。已经开展公布工作的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具体办法。尚未开展公布工作的省份,要尽快制定公布计划,抓紧落实公布工作。

二、严格审核有关数据,确保公布数据准确完整。各地在汇总征缴情况时,要以财务统计报表数据为准,并在公布时注明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确保公布数据的准确和公正。要同时公布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的征缴情况,并按《通知》要求公布相关指标,不得遗漏,征缴情况要在每季度后的25日内公布,以保证公布数据的时效性。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和配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公布工作的责任制,将责任和要求落实到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情况。
各地要在当地媒体公布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以传真(010--84220718)和电子邮件(shaoying@mail.molss.gov.cn)两种方式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我部将对此项工作跟踪督导,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在中央有关媒体公布各地两个确保排行榜时,增加各地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指标,对未按照《通知》要求公布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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