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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31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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