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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对外贸易部/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外经贸部、林业局公告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1年第22号)

最近,欧盟委员会颁布木质包装决议,对来自加拿大、日本、美国及中国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确保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并针对松材线虫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三、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有关检疫要求,仍按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通知》(国检动联〔2000〕8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离开我国的输欧货物的木质包装按上述规定执行。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有关出口企业及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输欧货物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有关我国松材线虫疫区名单及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记式样另行通知。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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