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770号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2001-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