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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2001-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

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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