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调整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调整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2年08月13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0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调整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作如下调整:

一、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2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3年,也可在2002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即国家经贸委授权的46个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交还国家经贸委)。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2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委,我委将在2002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重新分配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O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