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307号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2002-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07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2002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2002〕287号、津财社联〔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7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市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