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33号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2002-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 10月8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硅电钢(税号:72251100、722519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 10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9%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硅电钢,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