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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1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22号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2-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2号

2002年3月11日,农业部发布《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第190号),规定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鉴于技术的原因,农业部决定延长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实施期限,并公告如下: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中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境外公司,可在研发公司已申请该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按农业部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安全评价检测试验的基础上,持产地国国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对审查合格者,农业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一次性有效的临时证明。进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取得的临时证明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和办理报检手续。该临时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9月20日。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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