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5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与被执行人石林民事纠纷一案(兰劳人仲裁字(2014)第223号裁决书),申请人高春申请将被执行人石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石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石林(身份证号:3728011958022404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