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7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继深、潘守英合同纠纷一案(2014临兰民初字第65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马继深、潘守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马继深、潘守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继深(身份证号:37283319790618241x)潘守英(身份证号:32072119861005304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