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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世国与王永富、夏淑荣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635号

申请执行人颜世国,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富,居民。

被执行人夏淑荣,居民。

被执行人张士国,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颜世国与被执行人王永富、夏淑荣、张士国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士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万阅城3号楼1单元2203室房产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富所有的车辆鲁Q.QR168、鲁Q.19902的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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