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635号
申请执行人颜世国,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富,居民。
被执行人夏淑荣,居民。
被执行人张士国,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颜世国与被执行人王永富、夏淑荣、张士国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富名下有鲁Q.19902桑塔纳轿车一辆及鲁Q.3510Y猎豹越野车一辆,被执行人夏淑荣名下有鲁Q.T1753奇瑞出租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士国名下有鲁Q.5807A宝马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王永富所有鲁Q.19902桑塔纳轿车一辆及鲁Q.3510Y猎豹越野车一辆。
二、扣押被执行人夏淑荣所有鲁Q.T1753奇瑞出租车一辆。
三、扣押被执行人张士国名下有鲁Q.5807A宝马轿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