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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世国与王永富、夏淑荣执行决定书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6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世国与被执行人王永富、夏淑荣、张士国民事纠纷一案(2015临兰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颜世国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永富、夏淑荣、张士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永富、夏淑荣、张士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永富(身份证号:372801197302213771)夏淑荣(身份证号:371302197305094323)张士国(身份证号:3728011973111037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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