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2155号
申请执行人韦映连。
被执行人李洪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韦映连与被执行人李洪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洪登名下有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洪登所有的房产一套(放权证号:000155007)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洪登所有的鲁Q.01988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