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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与李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陈雷,居民。

被执行人李晨,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陈雷与被执行人李晨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晨名下各有房产一套现已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晨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侨国际1号楼4单元502室房产一套。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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