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陈雷,居民。
被执行人李晨,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陈雷与被执行人李晨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晨名下各有房产一套现已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晨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侨国际1号楼4单元502室房产一套。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