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3)临兰执字第51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为良、沈富娟、王海初、李子明、施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为良、沈富娟、王海初、施文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为良(身份证号371327198708121535)、沈富娟(身份证号3711102198503136524)、王海初(身份证号332623197902064538、施文军(身份证号3325261968052425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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