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763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申请执行宋全余、张庆芹、惠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全余(公民身份号码××、张庆芹(公民身份号码××、惠永保(公民身份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宋全余、张庆芹、惠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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