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4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孙其科(身份证号:372801197905242619)、王腾波(身份证号:371322198206011721)、陈永乐(身份证号:372801197307132612)、徐国强(身份证号:3728011979060326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其科、王腾波、陈永乐、徐国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其科、王腾波、陈永乐、徐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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