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6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申请执行惠永保(居民身份证××、张庆芹(居民身份证××、宋全余(居民身份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惠永保、张庆芹、宋全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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