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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华与邵珠庆、孙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2677号

申请执行人邵华,个体户。

被执行人邵珠庆,个体户。

被执行人孙艳,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华与被执行人邵珠庆、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珠庆、孙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邵珠庆、孙艳银行存款40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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