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503号
申请执行人谭学义,居民。
被告林永伟,个体经营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7095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谭学义与被执行人林永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永伟名下有汽车两辆鲁Q.5167W、鲁Q.7003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永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5167W、鲁Q.7003A两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