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临兰执字第745号
申请执行人葛新。
被执行人韩玉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5185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葛新与被执行人韩玉东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玉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韩玉东银行存款10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