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8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少明。
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双全医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72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少明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双全医院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双全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双全医院银行存款55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