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08)临兰执字第22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丙祥、程海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耿丙祥、程海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耿丙祥(身份证号:372801610419761)程海龙(身份证号:37283219701114423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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