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451号
申请执行人管美。
被执行人刘宗峰,现在临沂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7330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管美与被执行人刘宗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宗峰名下有房产一套车库及配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宗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B4号楼1-1-201室房产一套及车库B5号楼-110、配房B4号楼-103室。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