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6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真、刘金龙、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真、刘金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程真(身份证号371321198704154227)、刘金龙(身份证号37130219880506431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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