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3546号
申请执行人秦怀富,个体户。
被执行人杜庆营,个体户。
被执行人乔小芬,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秦怀富与被执行人杜庆营、乔小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小芬名下有汽车一辆鲁Q.X285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乔小芬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285G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