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714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白某甲、白某乙与白连华、白海滨继承纠纷一案(2014临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白某甲、白某乙申请将被执行人白连华、白海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白连华、白海滨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白连华(身份证号372801196712210210)、白海滨(身份证号3728011974012302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