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2239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波,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李连法,个体业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666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王金波与被执行人李连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连法有设备一宗(CA6250车床一台、C6132车床两台、C6132数控车床一台、X6132铣床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连法所有的设备一宗(CA6250车床一台、C6132车床两台、C6132数控车床一台、X6132铣床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