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1493号
申请执行人王跃民,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张志山,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庞亚丽,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王跃民与被执行人张志山、庞亚丽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山、庞亚丽名下各有房产一套现已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山、庞亚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B区B4-8号楼110的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
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