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2495号
申请执行人王星山,居民。
被执行人刘广刚,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王星山与被执行人刘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广刚名下有鲁Q×××××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蔡淑鹏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