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国经贸调查[2002]974号
【发布日期】2002-12-19
【生效日期】2002-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
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及产业损害到期复审的通知

(国经贸调查[2002]974号)

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新闻纸产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1999年6月3日,中国政府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鉴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即将于2003年7月9日到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特此向国内各新闻纸生产企业或新闻纸产业代表发布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即将到期的通知。

国内新闻纸产业或其代表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产业损害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将对有关申请到期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到期复审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决定是否对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产业损害到期复审。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新闻纸产业及其代表未提出到期复审申请时,国家经贸委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对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