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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彩涂板、冷轧不锈薄板加征关税的公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16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1-16
【生效日期】2003-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关于对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
项下的彩涂板、冷轧不锈薄板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 1 月16 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彩涂板(税号:72107000、72124000)、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进口数量均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全球配额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 1 月 17 日起,对申报进口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上述钢铁产品分别按照23.2%和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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