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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2003-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金乡大蒜、荣成大花生(KINUS牌、FLOWER牌)、莱芜生姜、莱芜大蒜、莱芜鸡腿葱、莱芜花椒、德清花(乌)鳖及其制品(清溪牌)、通辽黄玉米、赤峰羔羊肉(草原兴发牌)、内蒙古山羊绒、羊绒纱及羊绒系列制品(鹿王牌)等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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