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关于评选表彰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关于评选表彰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2月0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3]33号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2003-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评选表彰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创建园林
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建城函[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推动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确保国务院提出的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我部决定,在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同时,表彰创建园林绿化先进城市、优秀市长、先进集体和个人。现通知如下:

一、表彰内容

1.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城区)”。

2.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对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市长(区长)或分管副市长(副区长),授予“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称号。

3.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对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的所在省建设厅以及在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

4.创建园林城市先进个人。对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管园林绿化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名额分配推荐“创建园林城市先进个人”。

二、评选程序和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城区)、集体和个人,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经所在城市建委(园林局)审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审核后,一式三份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赵庆国 王修君,联系电话:010-68394023,传真:010- 68394690。邮编:100835,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三、表彰形式

对表彰的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创建园林城市优秀市长(区长)、创建园林城市先进集体、创建园林城市先进个人由建设部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工作,精心组织,认真挑选,严格把关,切实把本地区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先进城市、优秀市长(城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出来。并通过这次评选,进一步调动大搞城市绿化的积极性,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九日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