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2003-0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7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月3日报告,几内亚暴发黄热病。该国公共卫生部共报告了43例黄热病病例,其中24例死亡(病死率55.8%)。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几内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来自几内亚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其实施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共6日的留验。
二、来自几内亚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几内亚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并在入境时出示灭蚊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时要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四、准备前往几内亚的旅行者,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