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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同意有条件延长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使用年限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2月1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厅公路字[2003]50号
【发布日期】2003-02-19
【生效日期】2003-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同意有条件延长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使用年限的批复

(厅公路字[2003]50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运输管理局《关于超过规定年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能否延期使用的请示》(苏交运[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使少数使用年限虽超过七年、但车辆价格比较昂贵、并且行驶里程较少的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做到物尽其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每次只能延长使用期半年。

1、车辆价格在100万元以上;

2、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内;

3、经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认定可继续行驶;

4、每半年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一次,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的检测结果达到《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一级车的要求;

5、车辆专用槽(罐)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取得了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6、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所属企业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批准延长使用期的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其所属企业应建立完善车辆维修、检测、检查制度,自觉执行车辆定期维护制度,建立专门的车辆技术档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职责,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责任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对检测报告号、槽(罐)体检验合格证明、车牌号、车属单位、第一责任人、车辆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要详细登记或复印存档;进一步加强对这些车辆的监管,对车辆定期维护情况以及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严防不合格车辆继续进行危险品运输活动,确保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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