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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1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2003-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
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湘检发公请字[20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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