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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 第22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3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2003-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3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月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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