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10
【生效日期】2003-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4号
根据《原产地域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五常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五常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的请示》(五政呈[2002]7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