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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1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5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31号

关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冷轧普薄板(带)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15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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