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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3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2003-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33号

关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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