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52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新昌花生(小京生)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新昌花生(小京生)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新昌花生(小京生)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政府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新昌花生(小京生)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划定协调会议纪要的报告》(新政〖2003〗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浙江省新昌县及相邻的磐安县所属的胡宅乡、尖山镇、玉山镇、尚湖镇、九和乡和万苍乡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