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18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入夏以来,各地因各种原因引起的食物中毒呈上升趋势。在此,卫生部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学校、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要注意做到:

一、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

二、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并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

三、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灭鼠药不要存放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

四、正确烹调加工食品,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

五、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

六、来历不明的物品不要食用。

七、严格执行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不采购、使用、食用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八、尽量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

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积极组织救治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