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24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722号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2003-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
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22号)

2003-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