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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30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763号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2003-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3号)

2003-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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