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2003-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在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