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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室与张洋、朱茂银执行裁定书(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5)临兰执字第165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室。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

代表人:周善德,主任。

被执行人张洋。

被执行人朱茂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临兰民初字第174号确认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张洋、朱茂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2013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茂银房产3套(房权证号:33××39、33××40、33××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朱茂银房产3套(房权证号:33××39、33××40、33××42)。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刘 进

书记员     倪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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