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园路223号。
负责人杨帆,行长。
被执行人王爱国,居民。
被执行人郭政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爱国及配偶王玉香(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21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刘 进
书记员 倪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