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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王爱国、郭政府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1)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兰执字第1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园路223号。

负责人杨帆,行长。

被执行人王爱国,居民。

被执行人郭政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爱国及配偶王玉香(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21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刘 进

书记员    倪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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